(一)采矿权转让条件
1.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;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,因与他人合资、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,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。
2. 采矿权属无争议;
3.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占用费、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收益;
4.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,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;
5.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:
1. 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;
2. 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/单转让变更的;
3. 采矿权处于质押备案状态且未经质押权人同意的;
4. 未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(价款)等费用,未落实基金管理办法未按规定提取,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;
5. 采矿权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,或法院、、纪检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;
6.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,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,确需转让变更的,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。
中安金石(北京)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,是2010年2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、2013年3月经国土资源部
批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,隶属中安和谐集团公司,现有河南分公司、新疆分公司、西藏分公司、江西分公司、安徽分公司、山东分公司等,公司现拥有一批素质优良、业务、经验丰富的国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,及地质、采矿、选矿、财务、法律等多领域技术人才。具备从事矿业权评估和矿业咨询的技术能力。